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廣西安徽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由安徽企事業(yè)單位或安徽籍人士以獨資或合資形式在廣西境內依法注冊登記的各行各業(yè)、不同所有制企業(yè)自愿組成的全區(qū)性、聯合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執(zhí)行科學發(fā)展觀,圍繞實現“中國夢”的遠大理想,本著和諧、誠信、發(fā)展、共贏的理念,加強在桂徽商的合作與交流、密切企業(yè)和政府的聯系,維護在桂徽商合法權益,促進桂、皖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成為桂、皖兩地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梁,為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廣西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投資促進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民政廳的業(yè)務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是:廣西南寧市。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yè)務范圍:
(一)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建設,吸引徽商企業(yè)在廣西投資發(fā)展;
(二)當好桂、皖兩地工商界交流的橋梁和紐帶;
(三)向有關政府和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并協調落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后富,扶助社弱勢群體,支持慈善事業(yè),積極回報社會;
(五)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資、咨詢及政企溝通等服務;
(六)開展工商專業(yè)培訓,幫助會員不斷改善經營管理,積極組織展銷會、交流會等經貿活動,為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服務;
(七)辦理好會辦事業(yè)、日常事務;
(八)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托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安徽籍工商企業(yè)、經濟組織可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在本商會各行業(yè)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
(四)從事經濟發(fā)展,熱心商會工作的在桂徽商企業(y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fā)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yōu)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要求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商會工作,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維護本商會的良好形象;
(四)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guī)定按時交納會費;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辦理本商會委托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商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商會會費標準;
(六) 討論決定本商會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凡是有換屆選舉事項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前15天理事會必須對會員代表資格和人數進行確認,并經監(jiān)事會審核。凡選舉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制度會議紀要,并由監(jiān)事會簽名確認,會后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換屆籌備工作主要內容是:
理事會負責換屆選舉的組織籌備工作,并成立換屆籌備小組,提前三個月以上開始落實換屆選舉的各項籌備工作。
換屆籌備小組成員3至10名,由理事會確定,組長一般由會長擔任,會長不便擔任的,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具體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換屆籌備小組應在充分征求會員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換屆工作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監(jiān)事會負責監(jiān)督換屆籌備工作。特殊情況下,監(jiān)事會可根據章程要求,督促召開理事會成員會議票決產生換屆籌備小組負責人。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會長和監(jiān)事會主任簽字確認,會后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建立會長值班制度,由副會長組成,以月為單位輪流值班,處理當月會務。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例會,總結當月工作,提出下月工作計劃,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堅定、思想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本商會業(yè)務領域有較大影響,群眾基礎好;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會長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審核財務開支情況,并在有關憑證上簽字;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為加強本商會內部監(jiān)督機制,設立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具備的條件與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商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jiān)督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并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jiān)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jiān)督本商會的財務管理。如發(fā)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三十四條 為加強本商會對內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設顧問委員會。聘請在區(qū)、市機關任過職、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和教育、科技界教授、專家,擔任商會的顧問,為商會工作提供咨詢和助力。
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
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關心和了解商會工作的發(fā)展情況;
(二)對商會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予以咨詢和協助;
(三)應邀參加商會的重大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按本《章程》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的年收取標準,視商會的發(fā)展及會員的實際情況,每年可作調整,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地方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社會捐贈或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換屆或變更法人代表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并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5年7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